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,财税[2000]91号文规定,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、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,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,适用5%―35%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,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,不并入企业的收入,应作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,单独纳税。合伙人为自然人,“按‘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’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”(国税函[2001]84号);合伙人为法人,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于不属于“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”,因此不能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,应并入法人合伙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,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。但对合伙企业而言,被穿透的只是所得税。对于流转税而言,合伙企业仍然是纳税主体。财税[2016]36号文第一条规定,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(以下称应税行为)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。”因此合伙企业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,其生产经营所得应对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