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成立社会团体,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由发起人或者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,成立社会团体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1、符合社会发展需要,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;
2、社会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在业务上应当具有代表性,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会长担任,并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;
3、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,个人会员、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,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,会员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布应当具有广泛性;
4、有规范的名称,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、成员分布、活动地域相一致,准确反映其特征;
5、有相应的组织机构;
6、有固定的住所;
7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;
8、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,并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;
9、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