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新规之前开通直接转钱就可以,新规和科创板开通一样了,除了资金是十万和五十万的区别
4月27日晚间深交所发布一系列创业板配套相关规则,其中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(2020年修订)》从2020年4月28日起开始实施。根据制度安排,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,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受理条件
个人投资者(包括个人专业投资者)新申请开通创业板权限需满足以下条件:
(一)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(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);
(二)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。
投资者申请信用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,在确认其普通账户已按照适当性管理要求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后,对其信用账户予以开通。
原已开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。
二、受理渠道
1、营业部现场
2、网上受理渠道暂未开通,开通时间另行通知
三、业务受理细则
1、《实施办法》实施后,个人投资者首次参与创业板交易的,须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新版《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》(电子签署方式暂未开通,另行通知)。专业投资者无需签署《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》。
2、《实施办法》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不受影响,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。但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股票发行申购、交易前,存量普通投资者应当重新签署新版《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》。
3、《实施办法》实施后,按照原《实施办法》申请但未达开通时间的个人投资者,不适用《实施办法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,但应遵守原《实施办法》两天、五天相关冷静期要求。
4、《实施办法》实施前曾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,但已销户或已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,不属于“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”范围,适用《实施办法》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资产量、交易经验的要求。
5、《实施办法》实施后在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,于我司新开深市A股账户或者转托管至我司的,需重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。
6、《实施办法》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,新开深市A股账户或者转托管后参与创业板交易的,不适用《实施办法》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资产量、交易经验的要求